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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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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第 22 條
檢驗機構印製之合格標示開始使用日期,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印製之合格標示停止使用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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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
(刪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