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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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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認證規費收費標準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依消防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審查防焰性能認證、核發證書及核發防焰標示所計收之費用。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1 條
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其管理權人應使用附有防焰標示之地毯、窗簾、布幕、展示用廣告板及其他指定之防焰物品。
前項防焰物品或其材料非附有防焰標示,不得銷售及陳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