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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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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型式認可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申請補發前條規定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