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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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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消防機關(構)人員遴用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6 條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人事事項,列警察官者,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各級消防機關人員之遴用,除法定任用資格外,並應具備擬任職務所需專業知能;其遴用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