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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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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自動撒水設備之緊急電源,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前項緊急電源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