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12:53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應設置儲存場所。但販賣場所設有容器保管室者,不在此限。
液化石油氣分裝場及販賣場所所屬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儲存,除販賣場所依第七十三條規定外,應於儲存場所為之。
液化石油氣販賣場所儲放液化石油氣,總儲氣量不得超過一二八公斤,超過部分得設容器保管室儲放之。但總儲氣量以一千公斤為限。
前項容器保管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七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十款及第十三款規定。
二、為販賣場所專用。
三、位於販賣場所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一層建築物。
四、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並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如有屋簷者,亦同。
五、四周應有牆壁,且牆壁、地板應為防火構造。
六、外牆與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之安全距離在八公尺以上。但其外牆牆壁以厚度十五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爆牆者,其安全距離得縮減為一公尺。
七、出入口應設置三十分鐘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液化石油氣備用量,供營業使用者,不得超過八十公斤;供家庭使用者,不得超過四十公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