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7 04:0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3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指以氯酸鹽、過氯酸鹽、硝酸鹽、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配製火藥製造爆竹煙火或對爆竹煙火之成品、半成品予以加工之場所。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
EN
第 4 條
爆竹煙火之製造場所及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管制量之儲存、販賣場所,其負責人應以安全方法進行製造、儲存或處理。
前項所定場所之位置、構造與設備設置之基準、安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