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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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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條所定主管機關,其業務在內政部,由消防署承辦;在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所屬消防局承辦。
消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