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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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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
第五條規定之清冊,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委員長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廢
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
第 5 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