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1 16: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海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22 條
信託監察人依本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辭任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辭任理由書。
三、事務處理報告書。
四、有關新信託監察人選任之意見。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57 條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第 76 條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所定法院之權限,於公益信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之。但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所定之權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依職權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