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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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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 條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依本署組織法第
十九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9 條
本署為處理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等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