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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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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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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EN
第 19 條
本署為處理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設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等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966 條
財產權,不因物之占有而成立者,行使其財產權之人,為準占有人。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