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1 23:2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
EN
第 10 條
本署設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執行本法所定事務,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調整之。
所得稅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0 條
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
前項無形資產之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之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左列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之。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得提出理由,申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更正之:
一、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二、著作權以十五年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三、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之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