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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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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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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時,應將所持之有效大陸地區護照、往來臺灣通行證、
前條回程機(船)票、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投保人身保險文件
或相關文件交付查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