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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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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其團費品質、租用遊覽車、安排購物及其他與旅遊品質有關事項,應遵守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
前項旅行業接待之團體為第四條第三項所定專案核准之團體者,並應遵守交通部觀光局就各該類團體訂定之特別規定。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受交通部觀光局業務評鑑,其評鑑事項、內容及方式,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其數額得予限制,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前項公告之數額,由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依申請案次,依序核發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且已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交通部觀光局會商移民署專案核准之團體,不受第一項公告數額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