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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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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第 14 條
第五條所定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及測驗,由移民署自行或委託有關機關(構)、團體、學校辦理之。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EN
第 5 條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置之專任專業人員,指經移民專業人員訓練及測驗合格,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核發移民專業人員資格證明書,且專任於移民業務機構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