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0 21: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指經外交部發給外交官員證、使領館外籍隨從證之人員。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指經外交部發給外國機構官員證、國際機構官員證、外國機構外籍隨從證、國際機構外籍隨從證之人員。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27 條
下列外國人得在我國居留,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一、駐我國之外交人員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二、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
三、其他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前項人員,得由外交部列冊知會移民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