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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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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N
第 18 條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無前項證件者,應攜帶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就業服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EN
第 28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