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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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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EN
第 16 條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無前項證件者,應攜帶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8 條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