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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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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防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七條第二款所稱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指患病不堪參加民防工作,經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證明書者。
前項不適參加編組者,得向所屬編組機關( 構 )申請,報請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民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身心障礙者。
二、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三、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