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8 07:1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防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民防法施行細則
EN
第 5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如下:
一、空襲情報傳遞。
二、空襲警報發放。
三、防空疏散避難。
四、民防團隊編組及運用。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指定者。
民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民防工作與軍事勤務相關者,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督導執行,戰時由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運用民防團隊,支援軍事勤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