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7 10:36
:::

法條

法規名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依本法第七條申請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者,其原因消滅時,本人或所屬機關(構)應即陳報主管機關。
民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主管機關准許免參加民防團隊編組:
一、身心障礙者。
二、健康狀態不適參加編組者。
三、依公務性質不適參加編組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