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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3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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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陞任,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書。
二、機關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三、機關內部較一級單位主管職務等階或列等為高之職務。
四、警監職務。
同一陞遷序列職務間之遷調、因修正組織編制須安置、移撥之人員或定有遴選資格條件建立候用名冊之第五陞遷序列主管職務陞任第四陞遷序列非主管職務,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
警察機關與警察大學間請調相當之職務及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辦理之徵調或商調,得免經甄審,由權責機關首長逕行核定。徵調或商調之職務為陞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者,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之限制。
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11 日 )
警察機關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依遴選資格條件規定建立候用名冊及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由本部警政署或交由該職務出缺機關就該機關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審。如無適當人選時,得由本部警政署向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徵調、商調或由職務出缺機關向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以外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辦理公開甄選。
警察大學職務出缺時,除提供畢業、結業、考試及格分發之職缺或得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由警察大學就該大學具有該職務遴用資格之人員及請調存記人員,本功績原則評定陞遷,並辦理甄審。如無適當人選時,得向警察機關辦理徵調、商調或向警察機關以外人員辦理公開甄選。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徵調或公開甄選應將職缺之機關名稱、職稱、官等、官階、辦公地點、報名規定及所需資格條件等資料於報刊或網路公告三日以上。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徵調或公開甄選時,該職務出缺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不得參加。
警察機關、警察大學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休職或降級之懲戒處分。
三、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罰款或記過之懲戒處分。
四、最近一年考績列丙等。
五、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勝任擬陞任之職務,經服務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六、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
七、最近二年內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
八、最近一年內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懲處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
九、最近一年內平時考核獎懲相抵累積達一大過以上懲處。
十、任現職未滿一年。但任同一陞遷序列或合計曾任較高陞遷序列職務滿一年或該機關次一陞遷序列職務之人員均未滿一年,不在此限。
十一、到任現職機關未滿六個月。但陞任其他機關職務者,不在此限。
十二、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
十三、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奉准留職停薪,不在此限。
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於警察機關、警察大學辦理公開甄選陞任時,亦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情事消失後,仍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陞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