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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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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擇優錄取。但必要時得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實施專長技術測驗。
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二為限,並包含於招生名額內。
特殊專長人員報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除符合當年度招生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專長及資格條件之一:
一、柔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柔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柔道比賽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證明。
二、空氣槍射擊: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空氣槍射擊比賽,並為該項目A級選手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空氣槍射擊比賽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
三、跆拳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跆拳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跆拳道比賽經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證明。
四、游泳: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游泳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游泳比賽經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證明。
五、田徑: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田徑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田徑比賽經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證明。
前項各專長之全國性比賽項目,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於各年度招生簡章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