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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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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及教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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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執行機構或人員於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應依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小組處遇建議,按次訂定適當之治療、輔導或教育計畫,並填寫執行紀錄,送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