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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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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EN
第 15 條
因職務或業務上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警察人員於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47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保密規定者,或違反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一項保密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