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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警罰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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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第 66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或罰役:
一 奇裝異服,有礙風化者。
二 妖言惑眾,或散佈此類文字圖畫或物品者。
三 製造或販賣有關迷信之物品,不遵官署取締者。
四 於通衢叫化,或故裝殘廢行乞,不聽禁止者。
五 販賣或陳列查禁之書報者。
六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