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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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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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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第 37 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簡易庭(以下簡稱簡易庭),以法官一人獨任行之。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普通庭(以下簡稱普通庭),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法院組織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3 條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