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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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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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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社會秩序維護法
EN
第 29 條
違反本法行為之情節可憫恕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依法令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項之規定,減輕其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 60 條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