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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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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拘留,由警察機關檢具事證,聲請管轄地方法
院或其分院治安法庭裁定之。
前項裁定確定後,由法院治安法庭交由聲請之警察機關於其拘留所執行之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