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3 23: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41 條
受感訓處分人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免予繼續執行者,由感訓處分執
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原裁定確定法院治安法庭裁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