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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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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39 條
法院治安法庭審理本條例之案件,得個別傳喚其他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
查證。
法院治安法庭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個別不公開方式傳訊檢舉
人、被害人或證人時,不得於同時或接續傳訊二人以上,或與被移送裁定
人同時或接續傳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