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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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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本條例第八條之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被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籍
住址或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年、月、日、時及處所。
四、通知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五、年、月、日。
前項通知書,應送達被通知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