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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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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聲明異議,應具聲明異議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聲明異
議人署名,並以副本送告誡之警察機關:
一、聲明異議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戶
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原認定之警察機關及文號。
三、聲明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四、證據。
五、年、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