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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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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
前條各款流氓行為逾三年者,警察機關不得提報﹑認定或移送法院審理。
前項期間自流氓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
為終了之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