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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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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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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第 19 條
感訓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但執行滿一年,執行機關認為無繼續
執行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經原裁定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
感訓處分執行完畢或經法院許可免予繼續執行者,施以一年之輔導。
輔導期間內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
察局檢具事證逕行移送管轄法院審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