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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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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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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第 11-2 條
被移送裁定之人經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撤銷留置、停止留置後,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再予留置:
一、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二、受住居之限制而違背者。
三、新發生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