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15 21:19
:::

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處罰機關受理前條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管轄錯誤,應即填用移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連同應移轉之文書、代保管物件等,移轉有權管轄之機關處理,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處罰機關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等物件後,應設簿或輸入電腦登記;其以電腦傳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資料者,應核對代保管物件之註記,與收到之附件相符後,再按順序放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