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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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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32 條
處罰機關受理前條移送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發現管轄錯誤,應即填用移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連同應移轉之文書、代保管物件等,移轉有權管轄之機關處理,並副知原移送機關及被通知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31 條
處罰機關收到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等物件後,應設簿或輸入電腦登記;其以電腦傳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資料者,應核對代保管物件之註記,與收到之附件相符後,再按順序放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