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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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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86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院定之。
少年法院與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