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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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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 13 條
申請人應於前條第一項通知所載領取日起九十日內領取變更補償費;屆期未領取者,依法提存。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2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變更補償費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將審查結果、變更補償費金額及領取日期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前項審查結果及變更補償費金額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