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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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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 4 條
申訴事件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予受理者,不適用前條規定。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審議費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 )
第 3 條
每一申訴事件審議費為新臺幣十萬元,由申訴人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