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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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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第 8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或監事,其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內政部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
EN
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第一款董事,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人數專任者不得逾其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7 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