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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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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受理濕地保育法所定查詢及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
第 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於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申請許可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費用:
一、申請從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每件新臺幣一萬零五百元。
二、申請增設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範圍:每件新臺幣五千八百元。同時申請者,以一申請案件計算。
三、申請展延許可:每件新臺幣七百元。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23 條
重要濕地應依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經營管理,除合於本法或漁業法之使用者外,於重要濕地內以生產、經營或旅遊營利為業者,應向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得收取費用;相關經營收益,應繳交一定比率之回饋金。
前項經營管理之許可、收費、運用、回饋金繳交比率、會計稽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