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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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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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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收取回饋金後,應即繳入濕地基金專戶,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運用。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34 條
濕地基金用途限定如下:
一、濕地之研究、調查、勘定、監測、保存、維護與明智利用相關費用。
二、濕地保育及復育補助。
三、濕地環境教育、解說、創作及推廣。
四、濕地保育及復育獎勵。
五、濕地保育國際交流合作。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有關濕地保育及復育之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