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17: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第 5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申請人及相關機關、團體至現場勘查。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
第 4 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重複申請或申請顯無理由者,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