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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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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實施重要濕地保育致權益受損補償辦法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主管機關執行第六條第二項進入公私有土地、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或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濕地保育輔導轉作明智利用項目規定,致土地所有權人、經營人、使用人或權利關係人受有損失者,應予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