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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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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許可使用濕地標章及回饋金運用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濕地保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濕地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32 條
為透過市場機制擴大社會參與濕地保育及推廣濕地環境教育,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濕地標章。
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使用濕地標章,並應繳交一定比例之回饋金;其申請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文件、使用方式、許可、廢止、回饋金之繳交與運用、標章之發行與管理、推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