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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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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EN
前條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予退費。
綠建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7 年 03 月 31 日 ) EN
申請綠建築標章及候選綠建築證書,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
一、審查費:
(一)新申請及換發: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二)補發及加發:每件新臺幣三百元。
(三)英文譯本:每件新臺幣八百元。
(四)建築物名稱變更: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書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申請經駁回或屆期未補正而退件者,退還證書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