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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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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30 條
室內裝修施工從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但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耐燃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第三十四條規定圖說,一次報驗。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 )
第 34 條
申請竣工查驗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領室內裝修審核合格文件。
三、室內裝修竣工圖說。
四、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