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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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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 16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領得檢查員證者,應依附表一之規定期限檢附申請書及原檢查員證正本,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換發檢查員證;屆期未辦理者,原檢查員證失其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